日本耕作土地修造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0页(450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83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依据本法规定提出要求时,如果被征用的土地用于耕作目的,那么在提出该要求的同时,还可以在赔偿被征用的土地以及该土地除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赔偿费范围以内,向征用委员会提出要求创业人将替用土地修造成耕地。(2)征用委员会认为依据前款的规定提出的要求合理时,可以在进行获取权利的裁决时,确定工程的内容和工程完成的期限,将用修造耕地赔偿损失的问题和用替用土地赔偿损失的问题合并在一起进行裁决。(3)在前款的情况下,创业人为国家以外的其他人时,如果征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同时裁决令创业人必须提供修造耕地的担保。(4)前款所规定的担保方式,是在征用委员会寄存规定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5)创业人没有按照规定的工程期限完成工程时,土地所有人或者关系人可以经征用委员会的同意,获得创业人按前款规定提供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经征用委员会的同意,创业人免去用修造耕地进行损失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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