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听证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2页(591字)
根据美国农作物保险法律规定,农作物保险听证按如下程序进行:(1)申请听证。填写好的听证申请书必须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做出决定后的45天内送交密苏里州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堪萨斯执行办公室的负责人,听证申请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对提出申请所依赖的事实的陈述;第二,申请者认为受到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不公正待遇的理由陈述,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2)听证官员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听证官员享有以下职权:第一,对申请进行裁决;第二,可以延期听证也可以改变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第三,接收证据;第四,承认或否定证据;第五,听取以事实或法律为依据的辩论;第六,可以采取任何必须的手段保证听证秩序和听证程序的高效率执行;第七,可以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3)听证的举行。听证必须在听证官员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决定时间和地点应该考虑方便申请者。听证的目的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申请人有权获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供证据的机会,听证官员可以接收适当的、贴切的证据,并可以拒绝明显与案情无关的证据。不是申请人代表的人也可以提供证明。(4)再听证。再听证的规定和听证基本相似,申请人在收到听证官员的裁决后45天内可以提出再听证申请,申请要向美国农业部美国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负责经理提出。参与再听证的官员不得是做出听证裁决或决定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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