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保障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3页(609字)
苏联部长会议1978年1月27日批准《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共3部分16条。主要规定:总则部分,规定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依靠集体农庄,跨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依靠集体农庄,跨农庄企业和组织的提成与国家预算每年的拨款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可用于支付:(1)养老金、残废优抚金和丧失供养人的集体农庄庄员的抚恤金;(2)女集体农庄庄员的妊娠和分娩津贴;(3)低收入庄员家庭的子女补助费和退休庄员以及按照劳动合同在本农庄工作的工人与职员的补助费。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的特殊账户存入苏联国家银行。建立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的办法部分,规定用于发放养老金和妊娠、分娩补助费的资金,由集体农庄从自己上一年的总收入款额中提取;用于发放低收人家庭子女补助费的资金,只有赢利率超过40%的集体农庄和集体农庄合办的企业与组织才可以提取。除此,对社会保障基金提成款以特殊账户存入苏联国家银行的期限等作出规定。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办法部分,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养老金和补助费的资金,由苏联国家银行根据社会保障机构的委托,从支付养老金和补助费的单独账户上拨发,不得超过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季度开支总额。条例规定,各州、边疆区和加盟共和国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委员会可对全苏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正确提取和使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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