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收入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3页(488字)

为保证经济上有根据地分配集体农庄公有收入,以用于积累和消费,全苏集体农庄理事会制定《集体农庄收入分配方法细则》,共4条。主要规定:(1)集体农庄公有收入是指总收入和纯收入。总收入包括劳动报酬基金和纯收入。总收入用于消费和积累。(2)集体农庄的公有收入,要依据其生产、财务计划,在按照全年工作结果对各种基金提成数额作相应调整的基础上,在全年期间进行分配。从总收入中,首先应拨出用于集体农庄庄员劳动报酬的基金。在向国家缴纳款后留归集体农庄支配的纯收入中,必须规定补充固定基金和流动资金的提成,还要规定文化生活基金、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基金、庄员和专家物质鼓励基金等的提成,以及规定建立和补充后备基金和其他方面的支出。(3)集体农庄管理机构在全年期间应对本年度生产、财务计划规定的收入完成情况和公有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总收入和纯收入的剩余部分,在编制和批准集体农庄年度报表时进行最后分配,应建议提交集体农庄庄员大会批准,应根据必须大力发展公有生产和恪守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超过劳动报酬增长速度的原则进行最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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