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农村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1页(375字)

津巴布韦1971年颁布法令,组建农业金融公司。该公司以政府出资借款为主,国际金融机构的捐赠和借款为辅,重点支持本国农村发展。根据规定,公司贷款分为三类:短期为18个月以内,可用于支持农业备耕、雇工和运输等一般资金的需要;中期为2年-5年,可用于支持购买生产设备,建筑农舍及水利灌溉设施;长期为6年-30年,可用于购置土地和重大生产开发项目。贷款利率不分期限长短,均为年利率13%。农业金融公司规定,借款人应有还本付息能力;农场主必须全部时间住在农场,并以此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贷款人应提供足够的经济担保;村社贫困农民则由政府提供担保,遇有呆账损失,则由政府向农业金融公司补偿。还规定,对于村社农户,免费提供种植、养殖技术和价格销售等信息。对农民出售产品,由政府各类农产品收购局统一收购,并代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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