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记账结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3页(273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董事会有责任关心合作社要求的记账情况。(2)它应在每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作出年度结算、算出利润、亏损和写出业务报告呈文监委会,并连同监委会的意见一并呈交全体社员大会。(3)董事会必须在每个业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作出年度决算,公布在本年度中入社或离社社员的数目以及业务年度结束时合作社社员的数目。(4)关于年度结算的编制是根据商法典第一册第四章规定,还有记账和结算的其他原则进行的。(5)年度结算应编制得清楚和简洁,使社员对合作社现状有尽可能确切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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