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利润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3页(463字)
德国1983年《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第2章中规定:(1)业务年度结算批准后,社员的利润和亏损分配是这样进行的:第一个业务年度是按其根据股份存入银行款项的比例分配;下一年则按其利润结存或扣除前一业务年度最终亏损后的存款进行分配。利润结存期限不能超过股份额期限。(2)章程可以提出分配利润和亏损的其他方案。规定利润在达到股份额前必须分给社员,以及增补由于亏损少的存款时不能分配利润。(3)章程可以规定,利润不分配,而作储备基金。(4)章程可以规定,贸易结存款项可以生息。如果章程不作固定利率的规定,必须确定最低利率。利息根据前一业务年度结束时贸易结算款项状况进行计算,最迟在业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付清。(5)如果股份或者是股份承担的付款减少或者规定的付款期限延长了,则全体社员大会决定的主要内容应由法院登记在合作社目录中并公布于众。(6)股份可以肢解为几个股份。肢解和根据肢解付款相应减少不能作为股份和付款减少论。(7)随着肢解股份决定的登记,社员就以肢解后股份数目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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