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机化税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1页(342字)
美国法律规定:(1)为鼓励农场主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货汽车等资本货物,税收法规定可用折旧的办法来减少应纳税款,并允许投资贷款可直接减少纳税义务。(2)农场主用于发展果园、葡萄园和大牧场及饲养家禽的支出,应被看做经常性支出,不考虑纳税。(3)税收法规定,农场主将年收入转为资本物资不纳税,可作支出。待售出后,资本利益兑现时,仅对资本利益的40%征税。(4)为鼓励农牧场主及他们的继承人继续经营和保持他们的资产权,财产税中有关条文规定,允许多达34.58万美元财产税款按年息5%,分15年分期付款。(5)对农场主购买农用柴油实行免税。对在住宅周围4公顷范围内使用的农用载重汽车实行汽油免税政策,并且免收登记费、执照费及事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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