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土地转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1页(391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211节中规定:(1)兹授权内政部长可将那些已被确认为美国的公有土地但未加勘测、编目的岛屿、据《娱乐和其他公共目的法》的规定转让给各州或它们下属的行政机关,此种转让不受本法所规定的面积限额的限制。这些岛屿的转让不必编入目录中。(2)兹授权该部长可以据《娱乐和其他公共目的法》的规定将那些在他进行勘查后确认为联邦所有的土地的除岛屿之外的且在第一次勘查中遗漏的土地转让给州或州的下属行政机关,且这种转让不受本法所规定的面积限额的限制。但,此种转让若未经勘查则不得为之。(3)据本节规定作出的转让,在有关的州政府、地方政府及《1966年示范城市及大都市开发法》、《1968年政府间合作法》第4篇所规定的区域性规划机构已通知该部长,这种转让是与现正适用的州或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益规划和纲要相一致的之前,不得进行。
上一篇: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清算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