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清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0页(505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3013条规定:(1)即将停租的佃农应留下最后一个耕作年度的、为地产的正常开发所需数量的厩草、饲料和粪肥。(2)如果在佃农开始占有该地产时,他收受了数量较少的厩草、饲料和粪肥,他应有权就差额获得赔偿。(3)除非习惯另有规定,如果他于开始占有该地产时收受了较多数量的厩草、饲料和粪肥,他应就差额偿付赔偿。第3014条规定,除非习惯另有规定,即将停租的佃农无义务为下一季的播种留下种子。第3015条规定:(1)佃农无权获得在合同终止之时仍未与土地分离的蘖息。(2)在公平如此要求时,法院可允许他就已发生的耕作费用获得赔偿。(3)此等赔偿不能超过出租人从其受益的蘖息的价值。第3016条规定:(1)不论什么原因导致租约终止,承租人如通过其劳动或自己承担费用已对出租地产作出改良,他有权在租约终止时获得赔偿。(2)如果佃农已在出租地产上营造建筑物,他也有权获得赔偿。(3)任何相反的约定或习惯,无效。第3017条规定:(1)应付的赔偿应等于该地产因改良或营造在9年内的租金价值的增值额。(2)法院可给出租人定出一个支付此等赔偿的期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