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具检查更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2页(585字)

日本199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0条之2中规定:(1)按第9条第1项规定允许附有检查合格证的当事者,如果要变更其姓名或农机具的名称,除应将与变更有关的事项呈报给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外,当该农机具按第8条之2的第1项中规定取得的检查合格证及检查成绩表上的记载事项有所变更时,也应同时提出并要求予以更换。(2)在按第9条第1项规定允许附有检查合格证的当事人死亡或合并的情况下,该农机具继承人或合并后新设立的或原来的法人应迅速将此情况呈报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同时当该农机具按第8条之2第1项规定取得的检查合格证及检查成绩表上的记载事项有所变更时,应提出要求予以变换。(3)凡属第9条第1项中受到农林水产大臣认可的当事人,应迅速向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呈报上述情况,同时,要求发给按照第8条之2第1项规定的该农机具之检查合格证和成绩表。(4)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接到按前3项规定提出的请求时,除根据第8条之2第1项的规定办理检查合格证及检查成绩表的变更并交付给当事人外,同时必须把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提出申请的有关变更事项上报农林水产大臣。(5)农林水产大臣接到根据前项的规定上呈的报告后,应将其要旨予以公布。(6)凡按第1项到第3项规定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根据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业务方法书中规定的数额向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交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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