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具检查认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1页(340字)

日本199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8条之2中规定:(1)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应根据对各种受检农机具进行机型检查所取得的成果,通知委托者机型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凡符合第7条第3项所规定的标准者,发给检查合格证及检查成绩表,否则,只发给检查成绩表。与此同时,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应将受检合格的农机具的型号名称、检查成绩及委托者的姓名、凡已通知检查合格者应将合格号码一并报告给农林水产大臣。(2)农林水产大臣在收到属于前项的规定中合格的农机具机型的有关报告后,必须公布有关农机具的名称、检查成绩的概要、合格号码及委托者的姓名。(3)对所通知的检查成绩如有不服者,根据第1项规定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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