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地补偿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7页(780字)

土地管理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规定:(1)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3)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6)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7)依照本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8)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10)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11)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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