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耕地购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9页(300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18条规定,有共同继承权的农民,为了补足他们拥有的土地达到本法第8条规定的面积,可以从其他非农民的共同继承人手中购买后按本法规定应得的不动产加上自己原有土地后超过本法所规定的面积的那部分土地。第19条规定,当共同继承人中几个都想购买未分的不动产农业用地时,地产较少和多子女者有优先权。在权利相同的情况下,买进的地产在购买者之间平分,但当地产不可分时则由他们进行抽签。第20条规定,在出售未分的不动地产时,卖主的子女妻室、兄弟、姐妹可以购买该土地。与所出售地产相邻的地产的所有者,不论其土地面积多少同样有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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