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国有土地购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9页(480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27条规定,有关私人地产出售给国家土地资产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土地管理局,说明提供土地的作物种类、所在地、地界和价格并提交所有权公证书。第28条规定,土地管理局在了解有关拟出售的土地的情况之后,如果认为该土地对国家土地资产有用的话,可把问题提交土地管理局所属土地分配委员会按原则决定购买。第29条规定,土地分配委员会的决定要通知有关各方并在《国务报》上公布和张贴在乡公所显眼的地方。第30条规定,在1个月的期限过后,由土地管理局代表和地产所在地的有关税务所所长或副所长组成的委员会与有关乡的乡长一起察看地产,着手与卖主商谈,并按达成协议形成成交议定书。第31条规定,成交议定书须经土地管理局所属土地分配委员会批准。第32条规定,在出售者提供以下必要的证明文件后才对所购地产进行付款:(1)国家和乡的税务员关于卖主不欠国家税和地方税或所欠额的证明;(2)保加利亚农业合作银行关于卖主对银行的债务和所在合作组织贷款情况的证明;(3)有关所卖地产抵押数额和限制使用程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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