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山村振兴贷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页(195字)

日本1986年《山村振兴法》第12条规定,依山村振兴计划中有关村落整顿事项计划,对于振兴山村居民顺利取得住宅建设与住宅建设附带土地或借地权所需资金贷款,住宅金融金库应给予适当安排。第13条规定,对于振兴山村之农业(含畜牧业)、林业及渔业之经营者,为实施受都道府县知事认定、依农林水产省令所定之基准者,农林渔业金融金库应提供必要资金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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