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3页(509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要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活动和关系受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当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受到破坏,或者法律调整失当,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所发生的一定冲突与矛盾,就形成一定的民事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的增多,以及人身权益、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这种社会关系渐趋多种化和复杂化,相应的冲突与矛盾增多,民事纠纷也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消除这种冲突与矛盾需要第二次法律调整,即解决民事纠纷,恢复正常的民事权益关系,求得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对此,法律调整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运用何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一是取决于纠纷的情况,如纠纷是否简单,其冲突是否激烈,涉及面是否广泛;一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即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论纠纷的情况如何,当事人的意志怎样,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存在对抗的一面,又存在协调的一面,因此不论以何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均在于当事人之间减少和消除对抗性,利用和增加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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