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山村振兴修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页(304字)
日本1986年《山村振兴法》第11条规定:(1)关于振兴山村基础市町村道路与市町村所管理基础农道、林道以及渔港关连道路,若由政令所定各相关行政机关首长认为谋其整修为特别重要者,其新设及改建,都道府县可不依其他法令规定,而以山村振兴计划执行。(2)依前项规定,市町村道新设与改建,按政令规定,由都道府县代替该市町村道道路管理者执行其权限。(3)关于基础道路整修事业所需经费国家负担与补助,系将基础道路视为都道府县道,或都道府县所管理农道、林道或渔港关连道路。(4)需负担基础道路整修事业经费都道府县对于有关后进地区开发公共事业,适用国家负担比例特例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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