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具机型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1页(338字)

日本199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6条中规定:(1)国家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进行农机具的检查。(2)检查包括根据委托对农机具的机型进行的检查和为了确保其成果的复查。(3)机型检查的实施由农业机械化研究所负责。第7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每个年度必须公布确定在本年度内要进行机型检查的农机具种类。(2)对于按前项规定公布的种类农机具,根据机型检查委托者所提出的该机型的性能、构造、耐久性和操作的难易程度等进行机型检查。(3)机型检查的主要实施方法和标准由农林水产大臣决定。(4)农林水产大臣在前项的实施方法和标准确定后,应立即公布。如有变更,亦应立即公布。(5)提交机型检查的农机具必须从产品中任意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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