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社员解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3页(243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每个社员都有权通过声明退出合作社。(2)声明退社只能是在每一业务年度结束时。退社须至少在3个月前书面提出。(3)社员由于在另一合作社中从事相同业务活动,在业务年度结束时可被开除合作社。(4)社员离社情况和年终结算应无拖延地登记入册。(5)退社社员与合作社的共同财富应根据社员退社时合作社财产情况和社员们的库存进行分配。(6)退社社员要求付清有价证券和部分转入另外储备基金的权利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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