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社员入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3页(279字)

德国1983年《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第1章中规定:(1)在合作社档案里申报章程后,才允许招收社员,入社者须附签名申请书。(2)理事会如同意其入社情况须将声明递交法院。登记工作尽速办理。(3)根据递交的声明进行登记,入社者即成为社员。(4)法院应向社员和理事会通告登记情况。社员入社声明原件保存在法院。如果登记注册失效,法院将入社声明退给申请人并通知理事会。(5)带其他股份入社须书面入社声明。入社申报时,理事会须书面保证社员所有股份,乃至新接收的股份完全存入银行账户。入社申报从登记上社员名册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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