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价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2页(234字)

台湾《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申请登记时可按地政机关所公布的标准地价,在20%的增减范围内申报地价,作为课征土地税的依据。未依法申报的,以标准地价为其申报地价。土地所有权人认为标准地价规定不当时,如有所在管区内同等级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的同意,可在标准地价公布后30日内向市县提出异议,由市县当局提交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土地所有权人如认为标准地价过高,申请登记时无法申报,也可申请市县当局照标准地价收买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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