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登记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2页(452字)
德国1983年《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理事会理事及章程登记在合作社所在地区法院的合作社档案里。(2)合作社档案由负责商业档案登记的法院登记。(3)登记申报由理事会负责。(4)申报内容有:必须有社员签字的章程及其副本;社员名单一份;有关理事会和监委会委任的原件副本;检查协会的证明,证明合作社获准入社以及检查协会专家的意见。(5)法院必须审查合作社的成立是否合乎规定并申报。如果不符合规定或没有申报,则拒绝登记。(6)在个人经济状况,特别是合作社的财产状况可能危及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时,法院也应该拒绝给予登记。(7)登记的章程由法院以摘要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必须包括:章程的时间;合作社的公司名称和所在地;经营宗旨;理事会理事及其分管权限;有时间限制的合作社,还要公布合作社的期限。(8)在所在地合作社档案上未登记以前,合作社不具备登记合作社的权利。(9)分支机构的建立需经理事会在合作社所在地区法院申请,登记在分支机构法院的合作社档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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