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废除农奴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页(598字)

19世纪中期,俄国农奴反封建斗争日益增长。1861年2月19日,沙皇政府被迫颁布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决定在一个长时期中分阶段地解放大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立陶宛的地主农民。法令主要规定:(1)从法令颁布时起,农民获得自由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的人身自由权,地主不得再把农民当作牲畜和器物任意买卖和交换。但是,在农民和地主订立赎地契约之前,农民对地主还负有“临时义务”,还须继续受地主的奴役和支配。(2)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时得到一块份地,同时负担一定的义务。份地分配情况视各地而异,分别由不同法令规定。还规定,授予农民的份地,在法律上仍是地主的财产,农民只有永久使用权,在农民和地主订立赎取份地的契约以前,必须对地主尽一定的义务。(3)农民的宅旁园地可以依法赎取,向政府交纳约60卢布的法定赎金,6个月以后即可取得所有权,赎取份地则须得到地主的同意,赎金数额以每年代役租作为6%的年利率加以资本化后得出,如每年代役租为12个卢布,则赎金为200卢布。在赎地时,农民必须先付赎金的20%-25%,其余75%-80%,由政府从国库拨款垫付给地主,农民在以后49年内每年以赎地费的形式偿还。(4)由政府利用旧的村社组织组成乡村社,村社和乡的公职人员由农民的代表选举产生,但必须完全服从调停吏的管辖,在村社中建立连环制度,监督农民按时完成各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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