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7页(237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69条规定,农业用地违反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者,应依区域计划法或都市计划法等处理。主管机关应依第32条之规定,对违规使用农地,加强稽查,并通知前项之主管机关依法处罚。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依本条例许可承受耕地,违反第36条规定,擅自变更使用者,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对该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负责人,并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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