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户农场贷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6页(261字)

俄罗斯1990年《农户(私人)农场法》第20条规定:(1)农场有权以合同的方式向国家商业银行或合作社银行申请贷款。(2)农场信贷担保可以典当等各类责任担保。当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不必经由法院行施典当物拍卖权,并将拍卖所得清偿欠款。用作信贷典当的可以是生产成品、土地等借贷人的私有财产,但不包括公民法规定的不宜没收的财物。(3)农场可以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偿付贷款利息。(4)人民代表委员会有权根据地方财政情况为农场提供无偿的物质援助或为之拨放无息贷款以利农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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