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进口附加税征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4页(444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5条中规定,本条规定征收的任何附加税只能维持到征收该税的当年年底,且只能按不得超出在采取行动当年有效的普通关税水平1/3的水平征收。应根据下列以市场准入机会为基础的减让表来确定启动价格水平,该市场准入机会的定义为按有数据可资利用的前3年国内相应消费百分比计算的进口:(1)若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低于或等于10%,则启动价格基础水平应等于125%;(2)若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30%,则启动价格基础水平应等于110%;(3)若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高于30%,则启动价格基础水平应等于105%。在所有情况下,若进入已同意关税减让成员方关境的产品进口绝对量超出由在有数据可资利用的前3年中平均进口量乘以上述启动基础水平所得积数(x)与在有数据可资利用的最近3年中国内该产品消费与前一年相比绝对数量的变化(y)之和,则可在任何一年内征收附加税,条件是启动水平不应低于上文(x)中进口平均数量的105%。
上一篇:世贸组织农产品特别保障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