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转移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1页(284字)
日本《农地法》规定,在转移农地或采草放牧地的所有权或者转移地上权、永佃权、质权、使用借贷权、租赁权或其他以使用及收益为目的权利时,要依省令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取得农业委员会的许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除外,如依照土地改良法、整备农业地区振兴法、农用地利用增进法、民事调停法、土地征用法、农业人员养老金基金法、地方自治法、民法及其他由省令规定的不在此限。《农地法》中,对取得许可的权利也做了限制性规定,如取得许可的,得附以条件;未取得许可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违反规定者,要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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