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0页(1117字)

法国为解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管辖冲突、判决冲突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法国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必然发生权限上的争议。有时行政法院会认为普通法院管辖了该属于它管辖的案件,而普通法院则认为相应案件理所当然地应归自己管。有时又可能出现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便要求有第三方机构来决定相应案件由谁管辖。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规定,建立一个由最高法院和国家行政法院(见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双方同等代表组成的权限争议法庭,以裁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争议。

权限争议法庭具有仲裁法院的性质,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和国家行政法院各选3名法官,由以上6名法官再推选2名正式法官,2名候补法官。法官名额的分配,两法院系统相等。法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司法部长为法庭的当然主席,但他很少出席法庭,通常只在每届法庭开始时参加典礼,以及在法庭表决票数相等时才投最后一票。9名正式法官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其中一人为副主席,领导法庭的工作。除法官外,法庭另设有一个检察处,由2名正式政府官员,2名候补政府专员组成,由政府每年任命。政府专员对案件的判决提出自己的观点,不受政府的拘束。

法庭活动的程序,不受民事诉讼活动的拘束。书记处接受案件后,分配一名法官作为报告员,负责调查案件,提出判决意见。报告员的书面报告必须送交政府专员。政府专员就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判决意见。报告员和政府专员不能属于同一法院系统。案件庭审的法定人数为5名法官,法庭根据报告员的书面报告、律师的诉状和政府专员的口头结论作出决定。庭审后的讨论秘密进行。判决必须说明理由,送司法部长一份副本,后者负责判决的执行。

权限争议法庭虽然只判决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但其影响却超过一个具体案件。因为确定某个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法院管辖,实际上是划分行政审判的权限和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而且权限争议法庭在解决一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时,可能确定一个一般性的规则,成为行政法的原则。权限争议法庭的判例也是行政法的一个渊源。

权限争议法庭的职权有两个方面,一为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二为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判决的冲突。两个法院系统之间的判决冲突,是指在没有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有确定的判决,而且互相冲突,因而当事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这时由权限争议法庭对案件本身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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