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闲置土地收购协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1页(269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32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依据本法规定进行劝告以后,被劝告人不服从该劝告时,可以从有意收购该劝告中的闲置土地的地方公共团体、土地开发公社,以及其他通过政令规定的法人中,确定进行收购协议的,由该人向被劝告人通知进行收购协议的意向。(2)依据前款规定,被确定为协议人的地方公共团体等,自发出该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到第6周之间,可以与该通知的接收入进行收购该闲置土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该通知的接收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进行该闲置土地的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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