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区农工联合公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8页(590字)
苏联部长会议1982年12月批准《区农工联合公司示范条例》,由5部分40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部分,规定了建立区农工联合公司的目的。规定联合公司由集体农庄、国营农场、跨单位企业(组织)、苏联农业部、水果蔬菜业部、采购部、肉品和奶品工业部、食品工业部、土壤改良和水利部、农村建设部、国家农业生产技术保证委员会、国家林业委员会系统的其他企业和组织组成。同农产品的生产、采购、加工和销售有关的其他部门的企业、组织同有关部门协商后也可加入联合公司。除此,对区农工联合公司的主要任务、领导关系作出规定。(2)区农工联合公司的领导部分,对建立公司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农业管理局有关事宜作出规定。(3)区农工联合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司在计划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跨部门生产、经济联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销售农产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基本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物资技术供应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人事、劳动和工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财务、信贷、核算和会计制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分别作出规定。(4)区农工联合公司的财产和资金部分,对财产和资金的构成、拨出、债务承担作出规定。(5)区农工联合公司的改组和撤销,对公司的合并、归并、分立、分出和撤销程序作出规定。条例还规定,区农工联合公司具有刻着加盟共和国国徽和联合公司名称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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