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管理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3页(361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04规定:(1)尽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内政部长可规定对与公有土地有关的申请书或其他文件的存档和服务、送达收取一定的费用和酬金或佣金,且他可以变更和取消这种费、酬金或佣金。(2)该部长有权要求呈交与公有土地有关的申请书缴纳一笔保证金,用以支付美国在对该申请书或其他文件进行处理时所花的合理的费用。据本条规定收取的合理的费用应存放在财政部的一个专门账号中且该部长有权拨用,直至用完为止。(3)若该部长确认,某人已据与公有土地的出售、租用,利用或其他处置有关的制定法的规定缴纳了一笔费用,而这笔费用不是为适用的法律或该部长所颁布的条例所要求的或是超过了上述法律、条例所要求缴纳的数额的,则该部长应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其他规定,将此超额款项退回缴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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