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管理拨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3页(401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18节规定:(1)批准为贯彻本法之规定及达到本法所规定的目的,拨出为此而所需的款项。(2)自1967年5月15日起,且在此后每逢偶数年的5月15日之前,内政部长应据《1974年国会预算法令》第607节规定,向参议院议长、众议院发言人呈交一份请求为该局在今后4年内履行其职责,制订纲要、采取行动等事宜拨出专款的拨款申请书。该部长应当在其拨款申请中,除别的材料外,还包括他自己提出的求款额及行政管理和预算者对此进行审核后所作的说明,他认为能用于履行他对每一个纲要、职责或行动应履行的义务的资金额等。(3)上述诸规定不适用于该局因处置土地,自然资源和土地上的权益而获得的资金的分配,不适用于已分配的、捐赠的基金的使用,不适用于私人为公共调查工作而交的保证金,不适用于自其他联邦机构拨来的资金,为应付紧急修复及防火所需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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