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药管理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6页(479字)

1981年2月12日全文修订公布《农药管理施行令》,1984年、1986年修订公布。共23条。主要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依法命令调节农药供求和维持流通秩序时,须以明示其目的、内容、理由及期间等内容的文件为准。(2)农药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长由农水产部次官担任;委员会内可按各专门领域分别设置分科委员会;委员会置干事和秘书各一人,由农水产部长官从其所属公务员中任命;对出席会议的非公务员委员,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津贴。(3)农村振兴厅长可将农药的药效、药害、毒性及残留性的试验依法委托给国立或公立农业试验研究机关或检查机关或有关农业的试验研究机关;可将其化学分析委托给国立农业物资检查所所长;试验所需费用可从农药管理基金中支付。(4)拟取得制造业或进口业许可者,须将载有本法令规定事项的许可申请书经过汉城特别市市长、釜山市市长或道知事提交给农水产部长官。本法令还对农药品目注册吊销的次数、农药的安全使用基准、农药的经营限制基准、基金的积累、基金运用计划、基金的会计年度、基金决算的承认、权限的委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