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药品目告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6页(342字)

韩国《农药管理法》规定,农药的品目由农水产部长官按农水产部令的规定告示之。未经告示品目的农药,不得制造、进口或销售。品目告示项目:(1)农药名,品目名;(2)有效成分的种类及含有量;(3)副产物的名称、用途及其含量基准;(4)适用病虫害的范围及使用量;(5)药效保证期间;(6)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农药管理法》还规定,公开品目告示时,须经农药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和决议。委员会设在农水产部,有关组织运营事项,由总统令定之。旨在试验进行的农药品目告示,在农村振兴厅长对该农药实施有关其药效、药害、毒性及残留性的试验后实施。该法还规定了制造业或进口业的许可、品目、原剂业、销售业、防治业的注册、吊销和有关禁止行为等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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