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药管理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5页(282字)

韩国《农药管理法》规定,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为准备本法规定的试验所需费用,须设置农药管理基金(以下称“基金”)。基金由业者义务积累金、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金构成,由业者组成的团体中,农水产部令指定的团体(以下称“基金管理者”)管理运用。主要用途:(1)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经营及管理的试验、教育及宣传的费用;(2)旨在农药品目告示的试验费用;(3)基金的管理费用。基金管理者须每年编制使用计划,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承认,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农水产部长官有权令基金管理者报告有关基金管理运用事项或派所属公务员进行检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