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药安全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5页(217字)
韩国《农药管理法》规定,为安全和正确地使用或经管农药,以总统令的方式规定其安全使用基准和按毒性区分的经管限制基准。农水产部长官、道知事或植物检疫所长可派公务员检查制造、进口、原剂、销售情况,可提取必要的试验样品。制造或进口农药上市前,需自查,并依规定提交自查书。农水产部长官、道知事或植物检疫所长有权命令完善不符合标准的设施。农药制造、进口、原剂或销售业者须将管理台账保存2年时间。
上一篇:韩国农药供求调节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