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源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6页(360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在审查新的水利项目时,对项目施工可能产生的生态变迁应予充分重视,以便使发展的需要和环境的保护得以平衡。(2)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应与水资源开发的其他方面相协调,以保证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价值能够与其他各个方面得到相同的重视。(3)湿地和沼泽属国家所有,它们的基本价值在于水鸟的繁殖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可对它们加以保留和保护而不作排水处理和开发。(4)未经全国污染防治委员会预先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修建可能产生危险或有害物质的工程项目,或者采取某些可能导致污水、工业废料或其他污染物流入供水水源的情况。水污染会造成水质的破坏使其背离某些标准。而这种标准可能随用水情况不同而不同,应当由全国污染防治委员会规定一些必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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