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沿岸区域保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6页(188字)

韩国《河川法》第44条规定:(1)河川管理厅为了保全河川和河川附属物,预防因河川造成的灾害,可以指定与有损河川附属物、砂土流入河川、洪水泛滥之虞的河川相邻接的一定区域为沿岸区域。(2)关于第1项之沿岸区域的范围,由总统令规定。(3)管理厅欲根据第1项指定沿岸区域时,须经过河川管理委员会的审议,根据总统令规定,并将其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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