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结构改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页(525字)

关于政府改善农业结构的政策,韩国1970年《农业基本法》规定:(1)政府须施行必要的政策,培养自立家庭农,以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家庭经营的正常劳动报酬和与其他产业从业者相均衡的收入;(2)为促进出口用及工业原料用农产品的增产,政府须施行扶助企业农的必要政策,为提高农业生产率,政府须采取必要措施,扶助组织农业生产团体和实现农业经营的协作化;(3)为维护农业经营的适度规模,政府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把农地分割得过于零碎;(4)为扩大农民的就业机会,政府须实行必要的政策,振兴农村工业,奖励农家副业和进行旨在转向其他产业的职业训练;(5)为扩大和造成农业生产基础,政府须实行垦荒、开垦滩涂、开发水资源以及营造草场等扩大粮食圈和防止农地休闲化的政策;(6)为实现农业经营的效率化,政府须实行整修农田及土地的交换、分合等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政策形成主产区的政策;(7)政府为提高农家所得和改善国民的饮食生活,应当实行振兴畜产,改善流通结构,扩充和加强加工处理设施及畜产合作组织等必要的政策;(8)政府为实现山地经营合理化和提高其经济利用度,须采取开发山地、改善山地制度,扶助山林合作组织及其他与此有关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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