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国际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8页(422字)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主要包括:(1)波兰与捷克和原民主德国签订的关于边界河流开发利用的协议。(2)波兰与原苏联签订的关于布格河开发中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议。(3)波兰与原民主德国和捷克开发利用劳西茨——尼斯河的三边协定。(4)波兰与联邦德国、瑞典和原苏联签订有关水环境保护的多边协定。(5)捷克斯洛伐克和奥地利于1921年签订关于划界、水利水电开发的公约。(6)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于1954年签订关于解决边界河流技术经济问题的协议,1956年签订关于边界水的条约。(7)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联邦德国、原苏联于1956年签订关于边界水和边界事故处理程序的协议。(8)保加利亚和希腊1964年签订合作利用国际河流协议。(9)保加利亚和土耳其1968年签订合作利用国际河流协议。(10)保加利亚和南斯拉夫1958年签订关于水开发问题的协议。(11)保加利亚和罗尼亚1972年签订多目标利用多瑙河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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