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难民移垦经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5页(432字)
1939年5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中央补助各省难民移垦经费办法》。共14条。办法规定:(1)各省政府请求的中央补助经费,将直接用于垦民的事业。事业费分给养补助及生产贷款二种。给养补助用于垦民伙食、医药等项;生产贷款用于添置耕牛、种籽、肥料、农具、副业、垦民住所、家具、土地等项。此项贷款将酌收利息,并于垦地农产收获后,由垦户分年偿还。其年限除土地贷款不得少于10年外,其他贷款不得少于5年;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年利3厘。(2)受补助的垦区,应将补助费作为专款存储,支用时专册登记;受补助垦区垦民偿还的贷款及补助费的节余,应由省垦务主管机关存储于国家银行,作为垦殖专款,非经中央垦务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动用。(3)中央垦务主管机关将随时派员指导及考核受补助垦区的工作,检查补助费支用及专款或节余存储情况,并将指定事项,责令受补助垦区提出报告。(4)受补助垦区,应将主办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姓名、履历呈报中央垦务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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