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地方田赋征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5页(346字)
1941年7月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共16条。主要规定:(1)行政院为调剂战时各地军粮民食,平均人民负担而制定本通则。各省田赋征收实物,依1941年度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为标准。其赋额较重的省份,可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2)征收的实物以稻谷为主,其不产稻谷的地方,以其收获的小麦、杂粮等缴纳。(3)征收实物的单位概以市石计算,其尾数至合为止,以下四舍五入。(4)征得的稻、麦、杂粮由主管粮食机关统筹支配。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本通则还对实物开征时间、征齐时间、违法查处、田赋减免、田赋旧欠征收、割免摊筹派募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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