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地方土地征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5页(182字)
国民政府《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规定:(1)战时已经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地方,应立即依法规定地价,并拟定税率,报内政、财政两部会核,呈准行政院征收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2)已经征收地价税的地方,自开征之日起,原有由土地负担各项正杂赋税应立即一律取消。(3)未经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地方,原有土地赋税可暂时照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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