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地方土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5页(211字)

国民政府《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规定:(1)战时各市已确定市区土地使用计划,应专案报内政部核转备案;未确定的,应在1年进行规划,办理核转备案手续。(2)各省市关于农地使用及田租的单行章则,应专案报内政、实业两部核转备案。(3)各省市应在1年内拟定清荒施垦计划及章则,报由内政、实业、财政三部核转备案施行。(4)各省市公地的使用,除法另有规定外,由主管地政机关规划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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