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团地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5页(491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4条规定:(1)农林部长官为确立指定品种的生产体制和扩大输出,在必要时,可根据职权或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道知事的申请按指定品种分别指定输出团地或变更或取消该指定。(2)道知事拟申请指定、变更或停止输出团地时,须备齐总统令规定的文件提交农林部长官。(3)农林部长官拟作出第1项规定的指定时,须听取所属道知事(限于以职权指定的情况)的意见并报经审议会审议。(4)农林部长官依第1项规定指定,变更或解止输出团地后,须公告之。(5)有关输出团地的指定或变更、停止该指定的基准以及输出团地的管理上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之。《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2条规定,农林部长官可按法第4条第1项规定指定为输出团地的地区须具备下列各款要件:(1)具备适合生产法第2条第2款中指定品种的气象、土质、水源等自然条件和便于普及生产技术;(2)有利于提高农渔民的所得和便于利用闲散劳动力;(3)能确保用水和电力,便于设置运输及其他公用设施;(4)便于实现指定品种生产、收购、加工处理的系列化;(5)容易实现同相关产业的系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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