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管理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5页(247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用语定义如下:(1)所谓“农水产品”,系指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及水产品而言;(2)所谓“指定品种”,系指经农水产品输出振兴审议会的审议并由农林部令指定的农水产品而言;(3)所谓“输出团地”,系指能够生产指定品种的地区中农林部长官按第4条规定指定并公布的一定的地区或水面而言;(4)所谓“指定生产者”,系指在输出团地内生产指定品种者和按第5条规定被指定为生产指定品种者以及依第6条规定被指定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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