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贸易信息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5页(31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3.1.1条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即既要考虑确保不阻碍贸易,又要确保人和动物健康不至于遭受不可接受的危险。出口国应按要求向进口国准备并提供以下信息资料:(1)有关动物卫生状况和国家动物卫生信息系统的信息,确定该国是否为无A类或B类疾病国家或是否存在无A类或B类疾病区,信息还应包括保持无疫病状态所实施的条例及方法;(2)传染病发生的常规信息及快报;(3)国家控制和预防A类疾病及B类疾病采取措施能力的详细情况;(4)兽医服务机构及当局的信息;(5)技术资料,特别是该国家全部或部分地区应用的生物学试验和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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