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9页(385字)

日本于1987年6月12日颁布《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该法共8章52条。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业信用基金协会进行的与农业现代化资金等有关的债务保证进行保险,对所需资金进行融通,从而促进农林渔业的健康发展;农林渔业信用基金为法人,信用基金仅限于设立一个;信用基金资本金,为设立时政府和政府以外者出资金额的合计额;信用基金不得向出资者返还其份额;政府以外的出资者,可按章程规定转让其份额;信用基金应按政令规定进行登记。该法规定,凡未经主管大臣认可或同意设立信用基金,或怠于进行登记时,可对基金负责人或职员处10万日元以下罚款。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立法还包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施行规则》(1988年)、《规定与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的农业信用保险业务有关的财务及会计的省令》(1988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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