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贸易出证要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6页(41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3.2.1条规定,因为动物健康状况多变,所以《法典》为进口国提出了多种不同的选择,并且只有考虑到出口国和过境国的卫生状态,进口国才能明确提出进口时应达到的卫生要求。在提进口要求时,进口国应遵循下列准则:(1)所提要求应限于证明卫生理由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是为避免一种或几种疾病风险转移或至少把风险降到可接受限度所必需的。(2)出证要求应简明准确,应清楚传达进口国的意愿,因此,进口国和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事先进行磋商是有益和必要的,这有利于制定确切要求,在必要时可给签字兽医提供解释有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达成谅解的指导性说明。(3)出证应尽可能建立在最高道德标准基础上,其中最重要的是尊重和保护出证兽医的职业诚实性。(4)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另一国家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传送证书或通告进口许可要求时须将文件副本寄送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分享到: